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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報工作啟動
發布日期:2017-08-29 10:03:54
根據省政府2017年重點工作安排,按照省經信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關于印發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皖經信中小合作〔2015〕122號),現就2017年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基地)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創業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創業基地成立時間在2年以上,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管理規范。
2. 創業基地建筑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空間較為完善。具有完整的運營管理團隊、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從事創業管理和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創業輔導師(持證)不少于1人。
3. 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產業定位、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4. 有完善的創業創新服務功能。建有相對固定的專業服務機構,能夠為創業者和創業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信息咨詢、政務代理、投融資服務、人員培訓和管理咨詢等多種服務,企業服務滿意度不低于80%。
5. 入駐創業基地的小微企業不少于20家,且具有連續滾動培育小微企業成長功能。每年都有新企業入駐或有小微企業孵化畢業,培育成效明顯。
二、申報程序
1. 創業基地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 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單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報市經信委。
3. 各市、直管縣經信委根據申報條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委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擇優推薦上報。
三、有關要求
1. 各市、直管縣經信委要高度重視創業基地申報工作,精心組織,嚴格審核申報材料,確保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2. 各市經信委原則上可推薦上報創業基地3家,各直管縣經信委可推薦1家。
3. 各市、直管縣經信委于9月13日前將推薦文件、申報材料電子版和紙質材料各一份報送省經信委民企合作處,逾期不再補報。
聯系人:吳振科,萬穎棻;電話:0551-62876636, 62871873;電子郵箱:wanyingfen@ahjxw.gov.cn。
附件:關于印發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共青團安徽省委員會
2017年8月21日
附: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5〕15號),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大培育和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基地”)規范發展、創新發展,為小微企業的創立和發展提供更好的生態環境,引導小微企業集聚創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基地,是指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聯合認定,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創立和經營,能夠為一定數量的創業項目和初創企業提供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公共設施與配套服務,具備孵化與培育企業功能的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青年創業園、科技孵化器、留學生創業園、就業創業園等創業場所。
第三條 創業基地應以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小微企業或創業項目為宗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創辦小微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的要求,以創辦工業企業和生產型服務業企業為重點,完善配套設施,強化服務功能,不斷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負責創業基地的評價認定和管理指導工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青團組織負責本地區創業基地的建設培訓、指導扶持、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 各地應整合現有創業資源,充分利用各類工業園區或閑置廠房、樓宇等建設創業基地。創業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主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管理規范。
(二)創業基地建筑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空間較為完善。
(三)具有規范的基地發展目標,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四)有完整的運營管理團隊、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具備整合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從事創業管理和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1人。
(五)有較完善的創業服務功能。建有相對固定的專業服務機構,能夠為創業者和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信息咨詢、政務代理、投融資服務、人員培訓和管理咨詢等多種服務,企業服務滿意度不低于80%。
(六)入駐基地的小微企業不少于20家,且具有連續滾動培育小微企業成長功能。每年都有新企業入駐或有小微企業孵化畢業,培育成效明顯。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要求
第六條 創業基地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每年組織聯合組織一次創業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創業基地運營主體向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市委審核后,簽署審查推薦意見,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七條 申報創業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書。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前的基本情況);
2.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發展情況和服務需求情況;
3.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4.近年來的服務情況(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模以及服務收費情況,是否為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
5.主要服務業績及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貢獻;
6.下一步發展設想。
(二)創業基地申請表(見附件1);
(三)創業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見附件2);
(四)創業基地畢業企業情況表(見附件3);
(五)創業基地服務情況表(見附件4);
(六)運營單位財務審計報告或上年度財務“三表”(簽字、
蓋章);
(七)運營單位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和其它資質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評審,確定創業基地名單,并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聯合發文予以確認,并頒發“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九條 各創業基地運營單位要不斷完善創業基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創業基地運營單位要加強對基地的管理和服務,準確掌握入駐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和主要經濟指標,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計劃和基地年度情況表(見附件5)向所在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后于每年2月15日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對創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對創業基地運營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創業基地,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撤消“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稱號。
第十二條 對不按期上報監測數據,或經監測,基地服務情
況和運行情況較差、連續兩年沒有新入駐企業、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以及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創業基地,取消其“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稱號,并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布,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三條 創業基地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應在變更完成后30日內報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將創業基地納入重點支持范圍,統籌安排資金用于創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服務能力建
設、創業輔導培訓、廠房場地租金補助和優秀創業基地獎勵。
第十五條 對入駐創業基地內成長性好的小微企業,納入全省成長性小微企業名單,申報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時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六條 申報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從省級創業基地中優選。優先支持創業基地單位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資金等項目。
第十七條 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申請創業引導專項貸款。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提前或孵化期滿按時搬離創業基地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定額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 加強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的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落實稅費減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規”扶持政策,推動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小升規”。
第十九條 加強對創業基地運營方和基地內小微企業經營者的培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為創業基地免費培訓賽飛創業輔導師,定期組織基地內小微企業參加免費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
第二十條 支持和幫助各創業基地建立完善創業服務網絡平臺,并與全省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網絡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為創業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咨詢、政務代理等各類創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充分利用省擔保集團比例再擔保分險機制,支持創業基地運營方將基地內優質小微企業打包,爭取信用擔保貸款。有針對性開展銀企對接,推動相關商業銀行業機構與創業基地運營方合作,設計匹配小微企業的“循環貸”、“滾動貸”等金融產品。
第二十二條 經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團委等部門為創業基地和基地內企業提供其他優惠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務創業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可以根據需要,聯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對本辦法作出變更,或對本辦法未明確事宜作出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表
2.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
3.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畢業企業情況表
4.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服務情況表
5.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年度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