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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安徽省機電行業協會,英文名:ANHUI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英文縮寫AAME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安徽地區機電行業生產制造企業、配套企業、銷售企業、服務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個人等自愿共同組成,是經安徽省民政廳核準登記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機電行業發展的需要和會員的共同愿望,為會員提供交流和服務;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與監督,促進安徽地區機電產業快速、健康、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為: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密切會員與相關部門聯系,對會員企業開展咨詢服務,積極提供行業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并組織會員企業面向社會開展交流合作、展覽展銷、咨詢等活動;
(二)組織市場調研、考察、參加展會、推銷活動,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三)舉辦培訓、講座、報告會、研討會等,組織會員進行研討和信息交流;
(四)組織開展評價、宣傳、表彰活動;開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企業的合作與交流;
(五)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行業規劃,促進公平競爭,開展行業信用建設、品牌培育工作,參與組織成果鑒評與推廣、行業標準制定等有關工作;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跟蹤了解機電領域國內外市場動態,依法開展行業統計工作,總結推廣行業內的先進管理、高新技術,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七)進行相關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開展各種形式的技術、職業培訓活動;
(八)出版發行行業刊物、資料;
(九)為政府相關部門決策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參考,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的工作;
(十)本團體認為有必要開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也可吸收部分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四)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合法經營的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由秘書處負責審核;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向本團體請求提供幫助;
(六)優先獲得本團體印制的出版物和其他信息資料;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本行業合法權益;團結、誠信、自律;自覺維護本團體的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類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各項任務,為本團體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沒有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若不遵守本章程,本團體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審議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可由會長召集或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指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六)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七)特殊情況會長可委托執行會長行使以上權力。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團體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或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