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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條例
發布日期:2016-11-21 10:38:44
安徽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延伸產業鏈條,形成集聚效應,引領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以重大技術突破、先進技術利用和廣闊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知識技術密集度高、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產業。
本條例所稱集聚發展,是指依托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園區,優化產業布局,創新扶持政策,發揮龍頭企業作用,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其要素持續聚集和發展。
第三條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應當遵循產業發展規律,堅持市場導向,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人才為先,廣聚創新資源;堅持錯位發展,突出產業特色;堅持開放合作,拓展發展空間。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需要,建立組織領導、決策實施、保障激勵、監督考核、容錯免責機制,營造崇尚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和法治環境。
第二章規劃引領
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優化區域布局,發揮比較優勢,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協調發展格局。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和設區的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七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確立重點領域,重點發展符合國家戰略方向和產業發展趨勢、市場潛力大、關聯程度高、帶動能力強的產業。
第八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突出龍頭企業帶動,圍繞龍頭企業發展,加強產業鏈上下游配套,支持企業間戰略合作,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
第九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加強產業集聚區域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統籌布局,明確建設標準和時序進度,完善配套服務功能,增強產業承載能力。
第十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堅持項目導向,加強產業鏈關鍵環節重大項目的謀劃儲備,建立完善項目推進和保障機制,強化項目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支撐作用。
第十一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加強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規劃的銜接協調,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設立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重大基地、重大工程和重大專項,引領和促進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設立具有比較優勢、產業特色鮮明的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重大基地、重大工程和重大專項,支撐本地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重大工程和重大專項是重大基地的重要支撐。
第三章科技創新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研發投入給予支持,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國家支持企業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對企業提供技術轉讓、開發、咨詢、服務等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達到規定標準的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服務的,或者租用其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歸項目承擔單位,處置收益全部留歸單位;政府出資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于獎勵科研人員和團隊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的實施,對以企業為主體實施的項目研發,可以給予最高不超過研發投入百分之四十的財政資金支持。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參加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與攻關;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可以面向境內外招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對新認定或者批準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按照規定給予支持;對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對國有企業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并購境外研發中心的支出,研發費用和引進高端人才費用,經認定后,在經營業績考核時可以視同實現利潤。
第十七條支持政府、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用戶合作創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行機制靈活、功能定位清晰、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聘、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等方面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金,對具備獨立法人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及時納入政府采購目錄,采取首購、訂購、實施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范項目、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推廣應用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
第四章企業培育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支持和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為重點,以優化發展環境為保障,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培育計劃,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加快成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增長速度、行業排名、品牌價值、稅收貢獻等為主要遴選標準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優秀企業培育庫。對入庫企業,在項目建設、融資擔保、要素保障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的綜合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設區的市、縣政府可以采取以獎代補、股權投資、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相關優惠政策,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擴大規模,提升核心競爭力,對銷售收入首次突破百億元、千億元的企業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決策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軍民融合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工程,實施省級軍民融合科技重大專項和項目,鼓勵軍工院所組建企業集團,建立軍民融合的市場化服務體系,培育軍民融合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 省人民政府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制定軍民融合信息的搜集和發布制度,建設省軍民融合綜合信息服務平臺。
第五章要素保障
第一節人才支撐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各種方式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幫助解決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戶籍、醫療、教育、住房和出入境等問題,并在項目申報、科研活動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外籍人才的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和居留便利;對外籍人才在創辦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依法給予中國公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委托項目、合作研究、兼職等方式引進和使用科技人才。
經所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同意、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在皖轉化科技成果、創辦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可以在三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受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
第二十八條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權激勵、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做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獎勵,并執行國家有關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職領導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一般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第二十九條建立適應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人員編制管理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逐步實行編制備案制管理;落實用人自主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崗位結構比例范圍內,自主聘用人員。
突出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培養緊缺人才。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共職業訓練基地,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能人才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培訓。 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受聘于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崗位的職工,可以比照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給予相應工資福利待遇。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引進急需緊缺的技師、高級技師,比照高層次人才享受相關政策。逐步提高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技能人才比例。
第二節金融服務
第三十一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產業投資基金,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為企業發展、項目建設和研發提供支持。
支持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企業和項目。
第三十二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特點,創新信貸模式,實施差別化的信貸管理制度,支持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區域設立從事中小科技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或者特色分(支)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發行債券等提供輔導和服務,對在滬深交易所、港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上市(掛牌)的企業,按規定給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發展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推動其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合作對接,支持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營機構開展推薦業務工作。
支持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服務試點,規范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模式。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際,建立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金融機構開展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創業投資等業務提供風險補償。
鼓勵設立信用擔保基金,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提供信用增進服務,完善考核機制,對其不進行盈利性指標考核,并設置代償損失容忍度。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制度,加強與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的銜接。 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推進各類知識產權保險,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利用科技保險融資增信和分擔創新風險。
第三節其 他
第三十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重大基地、重大工程和重大專項建設,引導和促進全社會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持續增長。
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支持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定期接受預算監督和審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項目用地應當重點保障、優先安排。
納入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重大項目庫的項目建設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預留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安排。
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區域開展綜合用地試點和用地性質彈性管理,制定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兼容性地類和相關控制指標。
第三十八條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區域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態保護紅線、排污許可管理、總量控制、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建立用能權、排污權、水權等交易管理制度,引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三十九條完善知識產權交易流轉市場和區域性知識產權評估、登記、托管和流轉體系,完善知識產權主體企業股權交易、質押融資模式。
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強化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的基本保障;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健全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制度,加大對侵害企業知識產權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四十條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臺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
第六章開放合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和監管服務模式。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措施,擴大外資投資領域,放寬外資股份比例,引導外資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
對外商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相關審批事項實行備案管理,推行備案事項網上辦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獲取技術、人才、專利、品牌和渠道為目的的境外投資并購;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境外并購項目,省產業發展基金、省產業類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境外參展、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和商標國際注冊等活動,拓展國際市場。
第四十三條鼓勵跨國公司在本省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外資研發機構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研發活動,享受與省內研發機構同等政策;在依法依規、對等開放、保障安全、利益共享的原則下,支持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承擔政府重大科技專項。 第四十四條海關、檢驗檢疫、商務、稅務、外匯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推行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服務,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生產原料、設備、產品等,實行海關和檢驗檢疫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為研發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研發及管理人員出入境等提供通關便捷服務。
第七章服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涉企收費清單、公共服務清單和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符合創新規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重大創新改革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由集體討論決定。對創新改革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應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重大創新改革事項有較大決策風險的,應當向上級有關機關備案,備案材料作為免責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服務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組織協調和督查落實工作機制,完善統計、評估制度,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各項決策部署實施。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及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內容。
對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給予表彰。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發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其集聚發展相關的科技信息、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開展政策咨詢,提升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情況開展監督,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第八章法治環境
第五十一條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涉企重大政策調整事先告知制度。因公共利益確需改變的,給予企業必要的調整過渡期;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更對企業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權,區別對待企業法人財產權、個人財產權和家庭成員財產權。
依法、審慎使用強制措施,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第五十三條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中遇到現行制度障礙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響應訴求,對其合理合法的要求,在職權范圍內可以解決的,應當予以解決;超出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提請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解決。
第五十四條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依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戰略性新興產業資金補助、稅收減免、項目審批、人才待遇等方面優惠政策,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拒絕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
收到投訴的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二十日內處理,并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五十五條對財政資金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相關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果或者效益,實施主體已經履行職責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可以終止該項目,免于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
第五十六條營造崇尚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環境。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過程中,工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轉化后續價格發生變化造成損失,其負責人已經履行職責的,負責人不承擔相關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或者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或者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未達到預期效果,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予追究責任:
(一)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
(二)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責: (一)在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免予一票否決;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審查中,免予一票否決;
(三)免予行政追責和效能問責;
(四)單位和個人績效考核和評先評優不受影響,個人職務晉升和職稱評聘不受影響。
第五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受到責任追究,認為依照本條例應當免責的,可以向問責決定機關、申訴處理機關提出申辯、申請復核或者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受理,認為符合本決定免責規定的,撤銷追究責任的決定。 對根據本條例規定不予追究責任的案件,在沒有新的追責事實、證據的情況下,不重新啟動調查、問責程序。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重大基地,是指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園區,建設高端產品引領、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配套完備、創新能力突出、區域特色鮮明、規模效益顯著,對全省產業轉型升級有重要引領帶動作用的產業群體。
本條例所稱重大工程,是指技術和商業模式有重大突破,產品和服務有廣闊前景,經過三年左右時間,能夠培育形成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項目。
本條例所稱重大專項,是指面向國家戰略、處于科技前沿、著眼未來產業培育,經過五年左右時間,能夠培育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項目。
本條例所稱重點領域,是指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和新材料、生物和大健康、綠色低碳、信息經濟等領域。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