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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人工智能產業創新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2)
發布日期:2020-07-04 16:57:07
第二部分 審核程序
(一)印發通知
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推進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
見各政策條目組織申報。
(三)組織評審
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資源局(第1—4條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第5條由省數據資源局牽頭組織實施,下同)分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四)資金安排
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資源局分別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經集體研究,形成資金安排方案。
(五)方案公示
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后,向社會公示,并納入安徽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進行項目比對。
(六)資金下達
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后,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財政廳下達資金計劃。
第三部分 管理監督
(一)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承擔直接責任。因生產經營困難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1年以上,或資產負債率超過85%且連續虧損3年及以上,近三年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企業不得申報。
(二)市、縣(區)發展改革委承擔項目現場核查初審和項目資金日常管理監督責任。
(三)咨詢、設計、審計等中介機構對其編制的資金申請、審計、評估等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獨立性負責。
(四)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數據資源局等部門負責開展企業及項目的涉企系統比對及項目資金核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完善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協助對涉企項目進行比對篩查。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審核,避免重復支持。省審計廳負責加強資金項目的審計監督。省推進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根據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五)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截留、挪用、轉移或侵占獎補資金,擅自改變承諾實施事項等行為,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停止撥付資金、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按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將項目單位及中介機構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取消其3年內省級所有財政資金申報資格。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