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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
發布日期:2018-07-11 08:47:18
文/安徽省機電行業協會法律服務中心首席律師 潘孝坤
股利分配請求權(訴稱分紅權),是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所享有的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屬于典型的股東自益權,是股東投資公司的根本目的所在。
(一)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性質。
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性質可從抽象意義與具體意義兩個層面上予以探討。
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種股東權權能。獲取股利是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為營利法人的本質要求。
因此,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所享有的一種固有權,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機構予以剝奪或限制,也就說任何公司不得以章程的形式約定本公司利潤不分配。但,公司可以通過章程約定部分不懂享有分紅的優先權。由于公司的經營具有風險性,股東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幾何,均為未知數,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為一種期待權。
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指當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潤時,股東根據股東會決議而享有的請求公司按其持股類別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權利。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具有債權性,它實質是股東對經決議認可的實實在在的可分配金額享有的給付請求權。股利一旦宣布,即變成公司的債務,且不得由董事會撤銷或廢除。
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和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
前文談到公司可以通過章程規定分紅優先股,其實并不是對股東抽象分紅權權的剝奪,恰恰是因股東享有抽象的分紅請求權,在章程中規定分紅優先股正式權利人對權利的一種處分,如沒有抽象的分紅請求權,在不存在權利的處分。
(二)股利分配的條件。
各國公司法皆對公司股利分配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具體可分為兩類——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
1、實體條件:公司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
股利分配雖然是股東的本質性權利,但有可能被股東因其利己性強行無理的進行分配,從而危及公司的資本充實,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對股東所做的分配只能來源于公司的利潤,而不得來源于公司的資本。但即使公司有利潤,也不能全部分配給股東,為增強公司的發展后勁,提高公司對債權人的總體擔保能力及保護勞動者權益,各國公司法通常對公積金的提取也做了強制性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對公積金的提取作了規定,即公司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先用利潤彌補虧損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在未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情況下,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根據該條規定,公司用作分配的利潤必須是扣除一定款項后的余額,其扣除順序如下:
1)所得稅,用于分配的必須是“稅后利潤”,公司利潤首先應當扣除所得稅。
2)彌補虧損,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3)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前,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累計提取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積金,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還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依以上順序,繳納稅費、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方可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稅后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對于公司股利的分配,股東有約定的或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的或章程規定的分配比例與方式進行分配;在股東沒有約定或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程序條件: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
符合利潤分配的實體條件并不意味著股東就能獲得股利,只有經過法定決策程序,形成利潤分配決議后,利潤才能轉化為股利。公司的這一決策程序,就是股利分配請求權的程序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制定。第三十八條和第一百條規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基于以下考慮:雖然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股東相比董事而言,對公司的經營和財務可能并不太了解;且股東可能更注重眼前利益和其自身權益,較少考慮公司的未來發展;特別是股東人數眾多時,往往難以形成一致而合理的分配方案。因此,由董事會提出股利分配方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是否通過,雙方相互制約,從而兼顧公司和股東雙方的權益。
但公司是否宣布分配股利、如何分配股利實際上是一件極為復雜的事實,此種公司決策取決于公司的類別(閉鎖型公司或公開型公司、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公司的經營狀況與發展前景、國內外市的現狀以及稅法的影響等諸多因素。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立法都將股利分配的意思決定機構規定為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由其自主決定公司的股利分配。
只有同時具備股利分配的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公司的股利分配行為方能生效,股東的抽象股利分配請求權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
(三)分紅權糾紛的主體
如前所述,由于分紅在程序上需要公司作出決議,因此,因分紅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三條?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其本質是為了節約訴訟成本,防止出現矛盾判決。
(四)分紅與否屬于公司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公權不宜過多介入。
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具有債權性,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一種期待權,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和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簡單說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不具有可訴性。
公司是否決議分配利潤,分配多少利潤屬于公司的商業判斷范疇,司法應謹慎介入。但司法謹慎介入商業判斷并不是絕對不干預,當公司管理層或控制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無理剝奪小股東股利分配權時,法院有必要介入公司內部事務。但一旦公司對分紅作出決議,就在公司和股東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因此具體的分紅請求權實質是債的請求權。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上述條款確立了我國股利分配請求權訴訟原則:具體的分紅請求權可通過訴訟行使,抽象的分紅請求權一般不能通過訴訟來行使,除非“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
何為“濫用股東權利”?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規定:
(1)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其指派的人發放與公司規模、營業業績、同行業薪酬水平明顯不符的過高薪酬,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的;
(2)購買與經營不相關的服務或者財產供股東消費或者使用,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的;
(3)為了不分配利潤隱瞞或者轉移公司利潤;
(4)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的其他行為。
雖然在正式文本中刪除了上述規定,但仍然是指導裁判的重要依據!
如果法院認定公司構成“濫用股東權利”,強制分紅的額度如何確定?
年度所得減去稅費再減去補虧再減去資本公積金后的余額為可分配利潤,一般的裁判原則是:分配利潤的最小值為利息,最大值為近三年的平均值,法院一般不會裁決將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