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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是怎樣“騙補”的
發布日期:2016-11-22 16:04:05
“騙補”行為主要有三個方面,分別為未生產即虛假上報合格證、產品與《公告》關鍵參數不一致、電池拆裝后重復利用申請補貼。
2015年,中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程加快,產業快速發展,但快速發展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成長的煩惱”。如企業虛假生產、注冊登記、申請補貼,產品不符合一致性要求,車輛實際運行和使用率較低,商業模式創新也存在魚目混珠等問題,影響了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關于“騙補”行為的認識
針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問題是否屬于“騙補”行為,行業內存在不同認識。我們初步分析認為,“騙補”行為主要為三個方面,分別為未生產即虛假上報合格證、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簡稱公告)關鍵參數不一致、電池拆裝后重復利用申請補貼。
未生產即虛報車輛。根據機動車生產相關管理規定,車輛在注冊登記之前,都需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而且應該具有合格證。部分企業通過虛報車輛合格證、虛報產量,甚至上牌照、申請補貼,在流程上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屬于未生產車輛即向國家申請注冊登記,申請財政補貼。該類行為屬于“騙補”行為。
判斷依據為:新車上牌前車輛是否已完成生產制造,即是否在沒有車的情況下完成銷售和申請補貼。如蘇州吉姆西車輛銷量(注冊量)大于生產量,未生產即已上牌和申請補貼;華南地區某企業100多輛已注冊登記車輛尚未完成生產下線。
產品與《公告》關鍵參數不一致。2016年4月,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四部委發布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中,明確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的監督、核查。對于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補助資格的;提供虛假推廣信息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銷售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型號、電池容量、技術參數等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補助資格、暫停或剔除“推薦車型目錄”中有關產品等處罰措施。
若企業的相關推廣應用車型的實際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公告》批準的有關指標未保持一致,企業為獲取更高補貼,通過虛報續駛里程、電池參數、車輛長度(客車)等指標信息,申請財政補貼,則屬于違背國家《公告》管理相關規定,企業獲取的財政補貼資金屬于違規收入,屬于“騙補”行為。
電池拆裝后重復利用申請補貼。在新能源汽車“騙補”中,車輛的電池成為“騙補”的關鍵載體。在新能源汽車上,由于車身、座椅、動力電池、輪胎等車輛主要部件不能進行唯一性追溯,存在不法企業通過拆卸、倒賣這些部件獲利的空間。其中,電池序列號與車架號關聯性不強,難以一一對應,其中多輛車可使用同一組電池,導致部分企業通過電池拆裝、重復利用申請財政補貼。
新能源汽車電池拆裝后重復利用,按照《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和《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產品不符合產品一致性要求,違背國家《公告》管理相關規定,同時企業申請財政補貼也違背補貼政策要求,獲取的財政補貼屬于違規收入。
對“騙補”問題的深層次分析
盡管對整體行業“騙補”情況很難做出全面的評價,但總的來看,新能源汽車“騙補”行為僅存在于部分地區、部分企業、部分車型。據筆者參與核查和督查的情況來看,蓄意騙取國家補貼的僅為個別企業。從車型來看,商用車“騙補”比乘用車多;從地區來看,“騙補”行為大多集中在按照國家1∶1標準給予補貼的地區;從企業來看,主流企業積極投資發展新能源汽車,而缺乏技術實力的企業“騙補”可能性更大;從用戶來看,終端消費的私人領域“騙補”行為少,部分公共領域“騙補”行為較多。
新能源汽車“騙補”現象屬于產業發展的階段性問題,既不能因此否定國家發展戰略和支持政策的成效,也不能忽視“騙補”行為對產業健康發展的負面影響,應該深入分析“騙補”產生的原因并對癥下藥。
企業受利益驅動蓄意“騙補”。部分企業缺乏誠信和守法觀念,受利益驅動,蓄意騙取國家補貼。由于 2016年起國家提高新能源汽車補貼產品技術門檻,地方政府也出臺了新的補貼細則,企業為趕上原有補貼政策末班車,加快生產銷售,形成了2015年下半年的一輪爆發式增長。在利益驅動下,少數企業鋌而走險,出現了虛假申報補貼產品“騙補”的情況。
多級補貼導致補貼過度。部分地方按照國家補貼對購置車輛再給予1∶1的補貼,而在應用環境建設等領域支持明顯不足,導致部分新能源汽車(如6-8米客車)車型補貼總額接近甚至超過車型成本。根據核查發現,以長三角地區某輕型客車為例,企業采購合同單價為53.8萬元,扣除國家補貼30萬元,省級補貼8.16萬元,市級補貼12.24萬元,若全部補貼到位,實際采購單價僅為2.4萬元,遠低于該車實際成本價值。
部分地方政府監管力度不足。地方政府對企業的蓄意“騙補”存在監管失責。國家補貼撥付要求,地方應根據新能源汽車產銷實際情況分批撥付資金,嚴格把關,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按照國家補貼資金撥付流程,企業生產的車輛應在檢驗合格后出廠、銷售上牌后才能逐級向國家申請補貼,地方政府應對本地企業申報補貼資料嚴格把關。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地方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的壓力下,放松了相關審核和監管,部分企業存在車輛未出廠就已獲得車輛牌照的情況。地方對企業通過虛假上牌企圖冒領國家補貼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管。
企業和產品準入門檻較低。現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規則是2009年制定的。為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當時制定的準入條件較為寬松、門檻較低,規模較小的改裝類企業也可從事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客觀上為一批在品牌、技術、質量方面無突出業績、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的小企業進入新能源汽車生產領域提供了便利。
政策建議
1.嚴厲打擊個別企業的“騙補”行為。目前有關部委正在組織相關行業機構進行專項核查,建議對查實騙補的企業予以重罰,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不得再享受補貼資格。建議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的撥付方式,財政部等四部委在年底審核相關技術參數時,重點審查電池等參數是否與實際車輛的續駛里程一致,對于實際銷售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型號、電池容量、技術參數等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將視情節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補助資格。同時,地方在發放地方補貼資金時,也要重點審核關鍵參數是否與車輛實際續駛里程保持一致等信息,根據審核結果,再確定是否發放地方購置補貼資金。對存在“騙補”行為和企圖的,徹查虛假上牌、反復拆裝的行為,加強產品一致性監管,對有“騙補”行為的商業模式采取必要的措施。
完善財稅支持政策。建議提高新能源汽車產品進入目錄的技術門檻,在整車安全性、可靠性、一致性上提高標準,突出鼓勵先進、扶優扶強的政策導向。建立推薦車型目錄動態調整新機制,集聚優勢資源扶優扶強。改變財政支持方式,由普惠制補貼向獎優罰劣轉變,聚集科技和產業資源支持技術先進產品,積極借鑒汽車下鄉補貼政策,補貼對象轉為消費者,防止群體“騙補”行為。
一是建議由工信部、財政部、科技部、發改委四部委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指導委員會制度,共同推薦技術專家形成專家委員會,根據產業技術發展水平定期研究提高進入推薦車型目錄的技術門檻(技術性能、參數等要求),并廣泛征求企業、協會及社會意見,以充分發揮財政補貼在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中的導向作用。二是適時增加進入目錄的企業門檻,大力支持持續進行研發投入、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的企業,從而建立鼓勵優勢企業做強的領跑制度。通過實施有進有出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淘汰缺乏技術實力、難以保障持續售后服務、唯補貼導向的企業,建立獎優罰劣的淘汰機制。
引導地方由購置補貼轉為支持使用。建議地方政府將購置補貼資金轉到支持新能源汽車使用環節,重點研究制定在使用過程中的優惠政策,引導地方財政資金更多用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使用,防止中央及地方多重購置補貼造成補貼過度。
一是在財政補貼發放和清算時,增加對使用環節的要求。對補貼車輛增加使用年限要求,公交、租賃等運營車輛要達到一定年限要求。在年底清算時,增加基于充電量、純電行駛里程的要求,如針對插電式混合動力(PHEV)車輛用電使用率不高問題,要求購買時需要配建充電樁、根據純電行駛里程給予相應優惠政策,以引導PHEV更多用電行駛。二是鼓勵地方從貨幣支持政策轉到出臺便利優惠政策,如上牌優惠、減免停車費和在高速公路等特定區域內免收過路過橋費等措施,不斷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三是建議進一步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的政策支持和補貼力度,同時在全國高速公路加快布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方便新能源汽車出行,逐步提高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
加強監管。第一,地方加大對本地企業和產品的審核和監管。一是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地方政府的補貼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責任,要求在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資料審核等環節嚴格把關,負起第一線監管作用,建立責任倒查機制,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和有效利用。二是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消費者真實情況核查,杜絕企業為冒領補貼而出現虛假售出現象。同時,目前國家正積極搭建新能源車輛、充電設施監控體系,構建國家、地方和企業的三級監控網絡。地方政府應重點加強對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的監控,要建立安全預警和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對已經無法運營的車輛研究報廢或排除安全隱患措施。地方應督促本地相關企業將有關數據信息上傳至國家和地方監控平臺,加大對企業和產品的審核與監管。
第二,盡快建立動力電池唯一性編碼制度。加快建立動力電池編碼制度,確保編碼與產品的唯一對應性,在杜絕企業利用電池多次倒賣“騙補”的同時,構建保證電池使用安全和回收再利用的可追溯體系。2016年1月,發改委、工信部、環保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已發布《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明確加強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規范,明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培育良好的再利用體系。通過建立動力電池編碼制度,構建起電池回收再利用的可追溯體系。
第三,加強生產一致性監管。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車輛生產企業的監管,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加大從市場隨機抽取產品進行檢查的力度,加強對車輛合格證上傳數據的異動監控。督促企業把生產一致性管理貫穿到汽車產品的研發、生產制造、產品檢驗、銷售等各個環節,保證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強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加快新能源汽車產品開發,提高產品性能水平,加強品質保證和一致性生產能力,將違法失信企業納入黑名單,建立信用聯動獎懲機制。
完善后續支持政策。加快研究制定補貼退出后的政策,建立市場化發展長效機制。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必須依靠市場,在利用市場方面,美國加州零排放汽車法規值得借鑒。一是建議加快研究并盡快實施中國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制度,促使燃油汽車企業承擔新能源汽車發展成本。這項制度如能輔以嚴格的監管措施,既能從根本上杜絕“騙補”等類似情況的發生,又能確保財政補貼政策退出后,新能源扶持力度不會斷檔,早日實現產業發展從政策驅動向市場驅動的轉變。二是積極研究提高車輛使用率的政策措施,保障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的同時,加快提高新能源汽車使用次數和效率,保證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